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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从19983月起在某公司做临时工,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1月,单位与他签订了一份半年的合同,即合同期限是20081月到2008630日。当时,他与单位协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该合同期满后,公司给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要与他终止劳动关系。他不同意,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他能享受多少补偿。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该公司不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由于该公司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想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明显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该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即2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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