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公司并不必然逃避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责任,公司仍具有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