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4司考民法知识点:承诺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承诺的主体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4.承诺的生效

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特别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