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民法知识点:承诺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承诺的主体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4.承诺的生效
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特别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