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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案件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4-03-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起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
【起诉意见书】
公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w某约受害人d某见面,后犯罪嫌疑人w某驾驶自己的皖xx出租车把受害人d某带至xx市xx区人力资源市场旁边的人行道上。出租车停下后,犯罪嫌疑人w某坐到出租车的后排座位上跟d某说想与其发生性关系。D某说不想发生性关系。后犯罪嫌疑人w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将d某裤子脱下,d某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了被告人w某的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中,没有使用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被害人应当是在“半推半就”中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情况和环境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2、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请求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事发后女方态度和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并提供相关线索。
【起诉书】
公诉人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2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w某以带受害人d某看门面房为由约d某见面,并驾驶自己的皖xx出租车把受害人d某带至xx市凤凰西路延伸段,抚摸d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d某拒绝。被害人要求w某送其回家,车行至xx市xx区人力资源市场旁边,w某将出租车停在人行道上,后w某坐到出租车的后排座位上再次提出欲跟d某发生性关系。D某拒绝,被告人w某受害人右手别到身后,将d某反身压至身下,至d某无法反抗。被告人将d某裤子脱下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阶段辩护词】
为w某强奸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w某的委托和安徽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w某强奸一案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情人关系。
根据被害人d某陈述(卷宗P19):双方是2012年8月份左右认识的,2012年11月份左右双方确定了“对象”关系(实际是情人关系),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送被害人一部手机。根据被告人供述,其与被害人建立情人关系后多次发生性关系,两人关系一直很好,直到案发前,被害人还要求被告人为她找门面房。正常人都知道,一个40多岁开出租车的已婚男人与一年轻姑娘建立情人关系,其目的就是寻求新鲜感和性需要。
二、事发当天晚上,被害人两次主动打电话给被告人,被告人打一次电话给被害人。被告人将被害人接出来后,明确讲:“叫你出来是想好事的”(指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听后并没有提出异议,还下车为被告人买两袋牛奶。两人先到凤凰西路延伸段,被告人说在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说被告人抚摸其乳房和大腿,她没让被告人性交。之后被告人又将车开到xx市人力资源市场旁的人行道上。被告人提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说累了,不想性交。但是,被告人将被害人裤子脱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没有反抗,性交时间10分钟左右,性交姿势是从被害人后面进行,性交中被告人问被害人 “爽不爽?”“舒服不舒服?”。被害人在性交中还对被告人说(卷p27页):“我当时用他老婆威胁他的,我给他讲如果你老婆知道这件事的话,轻则你老婆会跟你吵架,重则你老婆会和你离婚。他给我讲他老婆在合肥,他老婆不会知道的。在他和我发生性关系后,我问他你不怕我告你,但他没有搭理我。” 发生关系后,被告人叫被害人将裤子穿上,给了被害人10元钱打的回家。由此可见,双方是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没有反抗,而且还为被告人考虑,害怕被其老婆知道出现麻烦,说明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状态下,同意性交的。
三、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中,被告人亲属及相关证人证明:被害人报案原因可能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向被告人要点钱。从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亲属去找到被害人表叔(x市x镇x村书记),想通过其向被害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被告人亲属到被害人住处发现:被害人与其男友及男友父亲三人同住一间出租屋,主要靠d某在外“打工”收入维持三人生活。被害人男友及父亲知道被害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没有责备被害人,而是要求被害人要钱。所以,被告人亲属第一次见面时,被害人、其男友及父亲就提出要5万元钱撤诉。被害人说是生气才告强奸的。第二天,被害人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表哥赵xx,要求见面谈撤诉付款一事。第三天被害人又多次打电话催促。第四天,赵xx叫其妻子刘xx联系被告人姐夫张xx、被害人表叔x书记及被害人和被害人一个“表姐”等人到五一饭店对面歌厅商谈。刘xx与被害人交心谈话时,被害人告诉刘xx: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情人关系,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这次是因为生被告人气才告他强奸的,只要给5万元她就到公安机关撤诉,可以先付3万元,撤诉后再付2万元。由于被告人一方坚持撤诉后一次性付5万元,被害人没有同意。第二天被害人到xx公安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去“撤诉”,警官对被害人说,如果撤诉,被害人就要承担一切刑事责任,被害人被吓跑回家了。以上事实可以说明被害人报案的原因是“生被告人的气”,并且在索要5万元后同意撤诉,所以本案不是一起真实的强奸案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当晚被告人提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只是口头表示不同意,当被告人将被害人裤子脱掉实施性交时,被害人没有反抗,而且与被告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实施性交后被告人给被害人10元钱打的回家,两人没有争吵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仔细阅读本案卷子材料,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性交时的具体状况,被害人报案的原因,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谢谢!
被告人w某辩护人:孙峻
2013年12月3日

【法院裁定】
开庭后,公诉机关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被告人被从看守所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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