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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暑期招用的兼职大学生应订立哪种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时至暑假,我公司招用多名在校大学生兼职。与他们,应订立哪种合同,劳动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如果,在上下班途中,他们发生交通意外,属于工伤吗?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回答: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前者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主只能是自然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你们公司的情况《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就有特殊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们公司与暑期兼职在校大学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临时雇佣合同,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
工伤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由工作引起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于你们公司和兼职大学生签订临时雇佣合同,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他们万一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属于工伤,公司无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兼职大学生的人身损害应由肇事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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