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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简析】:
  2009年5月30日,上海华荣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与常州商联经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商联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器零部件购销合同,约定购买电器零部件400万个,总计价款1000万元,汇票付款,上海交货,由商联公司托运,交货时间2009年10月底。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商联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华荣公司委托律师对商联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谈判,在此过程中,华荣公司的律师发现商联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零部件生产和出售。其经营范围中仅涉及了汽车零配件生产及出售。因此,华荣公司一纸诉状,将商联公司告上法庭。商联公司遂联系了律师寻求解决途径。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先明白一下涉及经营范围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也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章程应当载明额事项”中规定章程必须载有经营范围。
  其次,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三,上述所谓限制经营,即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等;所谓禁止经营,是指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电器零配件显然不属于上述范围。
  综上所述,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从民法角度来讲,是有效的。
  【律师提醒】:
 律师友情提醒,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进行经营的企业,合同相对方虽然在民事纠纷上无法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可以在行政角度进行维权,例如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等公力救济。总而言之,为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做足够的调查,以便缩小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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