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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尤士龙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崔辉群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尤士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尤士龙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辩护人对尤士龙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本案可以对尤士龙免予刑事处罚。辩护理由如下。
  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尤士龙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对其量刑时应该贯彻这原则。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二)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经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的;……本案盗窃数额不仅只是较大,并且同时符合两种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2013年高法、高检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 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 节的;……(三)被害人谅解的;…….本案尤士龙完全符合这些条件,所以完全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2、尤士龙此次犯罪虽然有其非常重要的自身原因,但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尤士龙父母为了谋生常年在外打工。尤士龙很小 时就脱离父母留在家中。及至上学年龄,虽然有时也在父母务工地生活上学,但父母务工地多变,其生活、学习环境也随着处在飘摇不定之中。其先后辗转于河北、 山东、颍上等地上学。由于没有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因此,其身心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加上父母忙于生计对其教育无暇顾及,学校又没有尽到责任,私人网 吧唯利是图。致使尤士龙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基于这些原因,对尤士龙的处理,既要让他认识到其行为是犯罪,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又要给予其尽可能大出路,让其 在今后人生道路上尽量少受该次阴影的影响。
  辩护人:崔辉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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