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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决书、辩护词、罪名构成及量刑
发布日期:2011-06-06    作者:陈辉律师

广东省**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1)**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生,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第二看守所分所。
辩护人陈辉,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生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彭生与被害人张生系**市*厂同事。2011年1月24日20时许,张生和彭生到*镇商业街银行取款,张生因不识字,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彭生,让帮忙取款。后因张生带错银行卡未能取款。当日23时许,彭生和张生到李居住的房屋,寻找张生的银行卡。彭发现并窃取该银行卡。当日23时40分许,彭去到**市银行柜员机处分三次将该银行卡内的**元人民币取走,并将该银行卡丢弃在附近的垃圾筒。2011年1月25日,张发现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后报警。2011年1月27日16时许,彭在*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缴获并归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原谅书,说明材料,起赃证明,被告人彭生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彭生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彭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生是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生对被告人彭生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同,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彭生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后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从本案来讲,缓刑的辩护难度是比较大的。辩护人从本案的法律事实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构建合谐社会,创造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为最终目的。经多方努力,成功为当事人获得缓刑的判决,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和法院的高度评价,不得不说,此案为一成功辩护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人名均系化名)。如需法律帮助,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710623561,电邮chenhui8888ok@163.com

彭生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彭生的第一审辩护人。自接受指派以来,我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从而对案件证据、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被告人彭生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彭生2011年1月25日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于检察机关查明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二、 被告人彭生属初犯,积极全部退脏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良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彭生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公安第一次讯问笔录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配合调查,积极悔改的,特别是在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就积极全部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钱款,没有让被害人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三、 被告人彭生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生从一开始到今天的庭审都是自愿认罪,态度真诚,并用实际行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和亲人。但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大,是初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还被害人的钱款,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敬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或判处缓刑,谢谢!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律 师:陈 辉
2011年5月12日
盗窃罪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标准
  一、概念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4)他人的财物。(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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