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2011】第51号
申请人:杜某,男,48岁,住山东省嘉祥县金屯镇土山桥村
委托代理人:樊钦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工伤赔偿费等发生争议,诉至本委,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万)
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款项后,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关系、工伤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消灭,申请人不得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仲裁员:马鲲鹏
2011年7月29日
书记员:宋丽娜
济宁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