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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和解程序
发布日期:2014-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
  (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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