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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用母亲的汇款购房房产应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4-02-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女儿用母亲的汇款购房房产应归谁所有?


  市民问:女儿用母亲的汇款购房房产应归谁所有?
  宋老太和女儿王女士一起生活,她通过交通银行信汇将自己名下的存款25万元汇入了王女士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燕山支行迎风分理处的账号内,在该汇款单中的附加信息及用途写明:汇款。张先生、王女士用此款购买位于北京某楼101室房一套,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宋老太认为,25万元是自己委托女儿购买房屋的钱,王女士购买的101室房屋应该是自己的房屋。
  而王女士与张先生认为,该101室房屋是夫妻二人购买的,母亲宋老太没有委托其购房,且汇入的25万元,是根据赡养协议支付给自己的宋老太的生活费。
  问:北京市某楼101室房屋的产权属于谁?
  律师答:母亲汇款委托用意不明女儿所购房产归自己

  根据案情所述,北京市某楼101室房屋产权属于王女士与张先生所有。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受托人与委托达成了委托一致签订的合同。另外,不动产的产权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
  本案中,宋老太称委托王女士购买房屋,即双方委托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本案中,宋老太一方有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表明王女士同意受托,所以,宋老太与王女士的委托关系没有成立,所以,宋老太委托王女士买房的委托不成立。而王女士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产权应属于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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