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房产应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近日,王先生来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说他有一套房子,是父母赠与其个人的,现在王先生与爱人李女士离婚了,王先生问这套房子应归谁所有?
通过近一步了解,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5月结婚,并生有一子,期间购房一套,购车两辆,2007年6月,王先生的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一套明确赠与给王先生个人,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王先生个人名下,王先生与李女士没有婚内财产约定。2009年10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后双方随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两辆汽车全部交付给了李女士,但是李女士仍然居住在王先生父母赠与王先生个人的房屋中。王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腾房,但李女士不仅以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为由继续占有居住,而且还竟然要求王先生和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面对前妻的占有行为,王先生是不知所措,无奈之下带着赠与合同与房屋产权证书向本所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本案,笔者作出如下法律分析,仅供与读者进行法律探讨。
一、本案争议房产是王先生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王先生的父母已明确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一人,同时王先生依法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争议房产是王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李女士占有本案房屋的理由能否成立?
本案中李女士以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为由占有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能否成立呢?还要看离婚协议约定的家中所有财产是否包括本案争议房屋。由于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只是明确规范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并未涉及双方的个人财产,同时王先生与李女士也没有设定婚内个人财产约定。
结合本案,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协议并未罗列家中财产包括什么、具体是什么,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只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并不是离婚时应分割的财产,除非李女士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先生将其个人财产明确赠与了李女士,否则李女士占有本案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如果离婚协议中罗列了本案房屋,那么约定优于法定,王先生就要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要协助李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为离婚协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李女士的占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王先生与李女士不存在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王先生针对本案争议房屋也没有与李女士设定任何法律关系,即李女士与本案房屋不存在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王先生作为权利人依法对本案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王先生同意占有、使用即侵害了王先生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主体。李女士未经所有权人即王先生的同意就占有、使用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自然侵犯了王先生的所有权,对王先生构成侵权。
综上,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不仅应明确离婚自愿、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还要写清楚所分割财产的范围,最好附带财产清单,因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都要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只有约定具体明确,才会避免离婚后再次引发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