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杀人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
本律师在侦查阶段得知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与常人不同,遂向公安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申请精神病鉴定,经鉴定郭某在犯罪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故被无罪释放。
办案体会:
这是一个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及证据采信的非常典型的案例。它告诉我们,要做好刑事辩护,除了对实体法上的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外,程序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要熟练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尤其是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并且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运用证据理论及法律规定,审查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达到法定标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为被告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法律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此外,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时需要顶住某些方面的压力,不单只有承办该案的压力大,而且社会舆论有时也对被告人极为不利,重新调查取证,不仅风险大,恐怕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于是确立了只对案件现有证据的进行客观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充分利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辩护的策略,辩护律师也只以一般人身份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考察,整个现场观察全部秘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