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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讲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诉法讲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考生应当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呢?这就要借助名师的力量。在复习过程中,名师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都是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料,考生应当充分利用。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权威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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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原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但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各个程序阶段中不同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阶段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

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

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法律敎育网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避免错误思维的干扰。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例题·单选题】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2007-2-36)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中,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的是侵占罪,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果是在审判阶段发现,法院应终止审理。本题题干中没有提到当事人自己告诉的情况,只有检察院的起诉,因此,法院应终止审理,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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