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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一、强记6种情形

  (一)尤其要记住: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理解是:“不认为是犯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必然后果。

  (二)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判断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两种方法:其一,题干中特别注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二,题干中没有特别注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且仅当两种情况下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余一律不属于这种情形。上述“其二”的两种情况是:1、“伤害案件中的轻微伤”;2、“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定罪的法定数额”。

  (三)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有很多初学者将这种情形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四、避免干扰

  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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