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被告李某(男)于2011年8月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小名乐乐。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已结束同居生活。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非婚生子乐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二、原告个人财产及嫁妆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原、被告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涉及非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可以参照婚生子女依法处理。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子一直由被告抚养,且非婚生子是男孩,有被告抚养更为方便,故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不抚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2、原、被告同居生活前的财产应各归各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财产折价补偿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