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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1、一般情况下,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其他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2、对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他为个人生活所负债务,由个人清偿
5、有关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等问题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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