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告知形式
发布日期:2014-02-08    作者:李海英律师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三要素,即内容合法、符合民主程序、公示告知,这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便对劳动者无约束力。而公示告知不能想当然,单位必须举证已经向每一个员工公示告知过,并拿到了切实的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在现实中,虽然很多企业也知道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但由于欠缺证据意识。因此,单位虽然也采取了公示措施,但发生争议后却因不能举证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企业要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出界定。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公示告知环节。
  关于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但是,从证据效力、证据保留等角度分析,用人单位要尽量避免用电子邮件或内部网络告知、在公示栏里张贴用相机拍照留存的方式。这些方法虽然简捷高效,却不能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由于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旦员工以“没看到内部网、未收到电子邮件”等理由予以否认,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面临的风险将很大。
   从证据留存及效力上看,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方法较为妥当:
  一是员工手册发放法。即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成册,由员工签字领取,与劳动合同一并保存。
  二是内部培训法。通过部门、班组或全体大会的培训形式,讲解相关规定,保留好培训及学习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与会人签到等内容。
  三是劳动合同约定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签订合同时,已经阅读、学习单位规章制度。
  四是考试法。通过开卷或闭卷的形式,由员工本人亲自答写涉及规章制度全部重要内容的试卷,同时保留试卷。
  五是传阅法。将规章制度在员工中传阅学习,单位留存注明传阅文件名称的签字。
  六是入职登记表声明法。即在入职登记表中明确培训规章制度的内容,并由员工本人签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