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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金约定明显高于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金约定明显高于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乌鲁木齐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违约金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从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应适当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从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原审法院在本案没有逾期利益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的情况下,按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数额是恰当的。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9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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