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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造成存款人和银行的损失,如果存款人和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造成存款人和银行的损失,如果存款人和银行也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份额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33

-----驻马店市高新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存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构成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除存在高额利息外,还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为此,上述司法解释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规定了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情形。本案中,尽管犯罪分子向存款人这一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的情形之一,但涉案款项是在进入银行之后被犯罪分子诈骗出去的,并非存款人或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中的任何一种形式。银行主张本案系争法律关系为违法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在涉案款项被犯罪分子诈骗并在成损失方面,存款人和银行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存款人主张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7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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