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以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若只是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30
-----泰安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返还票据垫付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是“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该合同上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公章及其中一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另一方的授权代理人在该保证合同上签了字。在前述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还曾在其他函件、报表、合同上使用过,且其不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并非真实印鉴,而是他人私刻的,或者虽是真实印鉴,但系他人盗窃后加盖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条件已经成就。
二、 对于以欺诈手段所签合同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它们的区别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合同无效,只是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具体案情对此进行认定。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32—14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