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发布日期:2014-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通》第60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部分无效如:
1.定金超标,租期超长,利息超高,超过的部分无效。
2.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0、66条)。
3.“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时效违反规定的无效。
例题:(1)林某某找到某建筑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曲某某说:有个老干部卖花赔了,你帮他买点花吧。为此曲某某花了18万元,拉回去价值2000元的8盆花。有人认为这是贿赂,林某某所说的“老干部”是花窖的看管员,花窖实际上是林某某自己的。林某某时任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正在查曲某某所在公司的涉嫌偷税案。
——当事人订立买卖花的合同,是伪装行为,属“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不能按“胁迫”情形以可撤销处理,只能确认为无效。
(2) (2000/二/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问: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答案:C.
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禁止流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