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发布日期:2014-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通》的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61条)《民通意见》第74条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