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法:无效民事行为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 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无效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民事主体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行为无效;(2)因胁迫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其行为无效;
案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1998年5月,沈某请专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对此吴某也不知情。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1998年5月,沈某请专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对此吴某也不知情。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王某的儿子因抢劫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请律师萧某为儿子辩护,按约定交纳了代理费后,萧某又找到王某说有希望让王某的儿子被判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但要找司法部门的人活动,要王某私下另给5万元的活动经费,王某给了这笔钱。但后来王某的儿子依法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王某找到萧某,要求其退还那5万元的活动费,萧某称已用来为其活动了,拒绝退还。王某起诉到法院,以萧某未履行职责为由,要求萧某退还那5万元。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4、其内容缺乏确定性和可能性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恢复到民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包括人身关系的恢复原状和财产关系的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指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该行为被确认无效所发生的损失,如果该无效行为是合同行为,这种赔偿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如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