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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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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三要素:

① 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比如: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 目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

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经常条款)、偶素(特别条款)

③ 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注:效果意思与好意施惠①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赋予对方请求权

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平原则③结合交易习惯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单方) 2、虚伪表示(双方) 3、隐藏虚伪(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

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法律 敎育 网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

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 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② 成立在先,生效在后或者不生效: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二)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期限

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所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视为未附条件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

2.条件的分类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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