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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无罪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14-01-21    作者:110网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无罪辩护思路 
    1、是故意犯罪:因过失错误开出的无罪。 
      这意味着,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出于过失而错开、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但这是有难度的。因为这种情况下,过失的证明责任要由辩方来承担,而控方只要证明被告人有虚开的行为且虚开数额或者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即可--故意可以由此种行为或者结果反推。 
      2、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一般无罪。
  《刑法》第205条第4款明确了虚开的四种情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使有四种情形之外的虚开行为且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也不能定罪处刑--比如让他人为他人虚开。 但是,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只是表面形式,其实质是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无罪辩护就不是法律适用辩而是证据辩了。比如有证据证明是共同犯罪,那么“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就可能是实质上的“为他人虚开”;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中介人,就可能实质上是“介绍他人虚开”--这种情况下就要对证据进行有力质证了。如果质证不能,只能选择做罪轻或者量刑辩护了。
   3、不具有逃税目的且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无罪。
   在刑法理论上,对该罪有“危险犯”、“目的犯”的提法。目的犯,是说该罪成立要求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危险犯,是说该罪成立要求具有骗取税款的危险。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与“危险犯”逻辑相似的罪与非罪判断模式。即如果被告人既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目的、也客观上不会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实践中的案例表现如:虚开进项以虚增固定资产但不抵扣,虚开销项(不开进项联或者对开)以虚增销售业绩但依法纳税,等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一定的税法实务和会计实务,专业性较强;同时涉案人员或单位较多,证据多而使案情趋于复杂。
     因此,在辩护实务中,辩护律师除应具备一定的税务、会计知识外,如何把法律、证据问题化繁为简也很重要。本文就该罪无罪辩护的条件进行了简要分析,力求简化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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