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验谈
【冯梦实律师介绍】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刑事辩护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曾任人民法院资深法官,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全国办理过有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多人取保候审、缓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见本人部分成功案例),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室
【核心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近日,冯梦实刑事律师团队成功为刘某某担任辩护人,刘某某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8万余元,其没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但其构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最后某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是与辩护人的努力及承办检察官、法官的正确适用法律分不开的。本律师撰此文以与大家共享。
【办案心得】
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没有像一个刑事法官说的那样:“判他人5至7年也很正常”。这起案件成功经验到底在什么地方呢?
协调是关键,量刑建议至关重要。
首先,本律师认为,该案最为关键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切实做到了“两个争取”。即一是争取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根据规定,如果适用简易程序量刑三年的可能性极大;二是争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具体化,最好是三年。于是,辩护人决定从“一个法定从轻,五个酌定从轻,四个个案因素”与承办人沟通。首先,一个法定情节,刘某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尤其是后来涉案税额100万元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交待的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同种罪量刑重,一般应从轻处罚。其次,是五个酌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酌定量刑情节2】被告人为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酌定量刑情节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酌定量刑情节4】犯罪动机: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酌定量刑情节5】涉案税款已追缴,国家的税款最后没有流失。再次,本律师从本案的特殊性加以分析,被告人组建家庭的特殊性。被告人系福建人,而其妻子系山东人,在打工期间二人相识恋爱,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女方父母坚决不同意二人结婚。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一个感情基础比较脆弱的家庭将有可能会妻离子散。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刘是家庭唯一的儿子,也是家庭的最主要的劳动力,是家中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其父母年迈多病,需要其赡养。其儿子不满1岁,正处于哺乳期,其妻子一人无法照顾年幼的孩子,无辜的幼子将得不行良好的照顾。在适用罚金刑时,建议法庭考虑尽量从轻处罚。被告人患有甲亢严重疾病,被告人需要每两个月血检一次,同时,要随时改变药量,不然,有可能会转变成另外的一种更难治愈的疾病。
通过以上工作,承办检察官最后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辩护人达到的两个争取的实现。
其次,审判的决定权在于法官。在确认承办法官后,在庭前辩护人又与法官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根据以往多次与此法官打交道的经验,辩护人将自己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了法官,“此时无声胜有声、声声入耳\"。本案共有5名被告人,在庭审上,当辩护人铿锵有力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时,庭审鸦雀无声。最后法庭当庭审判,当承办法官判决\"辩护人的意见应当采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时,本律师的成就感油然而生。
法庭审判后,被告人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本律师的庭前沟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判决后,本律师再次会见了被告人。没有想到,被告人所述与其妻子及其父亲所说如出一辙,一再认为,法院的量刑是最轻的。
短短的三个星期,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四次,与承办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花费了大量时间和心血。但一想到当事人那满意的神情,办案的疲劳立刻荡然无存。
(本人的辩护词打印长达7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