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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监护难度,切除被监护人身体组织器官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为降低监护难度,切除被监护人身体组织器官的行为认定
——陈xx等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监护职责监护难度身体组织器官生育权职务行为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通中刑终字第0068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912
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陈xx、缪xx、王xx、苏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福利院工作人员在对智障女行使监护职责时,为降低监护难度,对智 障女发育正常的子宫施行子宫体全切除手术,导致智障女身体组织器官缺失, 属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福利院的领导负有对两被害人的具体监护职责和义务,行为不属其 监护职责范围内的,不属职务行为。
基本案情:
被害人为福利院的普儿班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上诉人缪xx、陈xx在对被害人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上诉人陈xx提议,并经上诉人缪xx决定对两被害人实施全子宫切除,上诉人陈xx代表福利院在关于该两名女孩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上诉人王xx、苏xx在未办理正常外出会诊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体全切除手 术,经鉴定,两被害人子宫体被切除,属重伤。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 称:智障女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人,因此也就不能生育,子宫对于智障女是无用 的,切除子宫的行为并没有影响两智障女的身体健康,反而是有利于被害人提 高术后的生活质量,解决被害人的痛经问题,不构成犯罪。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陈晓燕、缪开荣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裁判理由:
福利院作为两被害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对该两名女孩的人身、财 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和义务监护人不得做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的事情,更不能以伤害被监护人身体的方法来减轻监护难度。上诉人缪xx、 陈xx作为福利院的领导负有对两被害人的具体监护职责和义务,无任何法 律依据或行政规范授权二被告人可以作出伤害两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决定,也 无权以剥夺两被害人正常生理功能的方法损害其身体器官以追求她们生活质 量的提髙,在无明确的子宫切除手术的情况下,超出正当的监护职责范围,擅 作决定对该两被害人施行子宫体全切除手术,致二被害人重伤,侵犯了两被害 人的人身权利,二上诉人的行为不属其监护职责的范围因而不属职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但并没有禁止生育的规 定,智障女仍享有生育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行为。该条文中的身体是指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人的躯 体和器官,不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而且还包括公民的身体完整权。本案四 上诉人为减少护理麻烦和难度,明知手术会造成被害人正常生育器官的严重 缺失,仍然决定和积极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导致发生两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主 观上均有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策划实施了伤害行为,四上诉人的行 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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