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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任务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110网律师

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任务的行为认定
——王xx间谍、抢劫案
关键词:间谋组织抢劫危害国家安全
【案 由】间谍罪/抢劫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1)舟刑初字第40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1年12月25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浙江2001年 卷?总第3卷)》
裁判规则:
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搜集、提供我国军事机密情报,危害国家安 全,构成间谍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的三哥王xx早巳加入我国台湾地区间谍组织,指示被告人搜集 我军舰活动情况、我军潜艇停泊情况。通过结交驻舟山海军战士,搜集到了战
士许友雄等人的士官士兵证复印件和我军舰艇照片等交给王xx,并将从许 xx处套取的有关我军舰驶往国内的航线、航速、途经的港口、国家、买价及武 器装备、人员配置等情况告知王梅忠。由王xx将被告人搜集套取的全部军 事情报均及时提供给了我国台湾地区间谍组织。被告人搜集的7项军事情报 内容均属于机密级。
被告人伙同他人假冒武警抢劫大巴客车,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开发令枪威 胁乘客,行抢后,又分别用石块砸碎汽车前大灯、用匕首刺破汽车右轮胎,后逃 离现场。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搜集、提供我军事机密情报,危害国 家安全,其行为构成间谍罪。王xx接受我国台湾地区间谍组织的任务后,指 示被告人在舟山搜集军事情报,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搜集套取情报的行 为,又及时将情报提供给王梅忠,然后再由王xx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间谋组 织,二人在实施间谍活动中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且被告人搜集提供的七项军 事情报内容均属于机密级,故被告人在间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予严惩。
同时被告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持枪在公共交 通工具上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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