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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丈夫诉离婚与内亲写借条 拒提交原件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日期:2014-01-08    作者:110网律师
女子借丈夫诉离婚与内亲写借条 拒提交原件证据不足被驳案 情 何芳华系江西省万安县五丰镇桂江人,与何芳仁系同胞姐妹关系。何芳仁与被告郭亮系江西省万安县五丰镇云洲人,是夫妻关系。郭亮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在江西某监狱服刑。2008年以来,何芳仁与郭亮夫妻感情不合开始分居,郭亮多次诉请离婚均未果。因丈夫郭亮多次诉离婚,2013年10月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间,妻子何芳仁的姐姐何芳华向万安县法院起诉何芳仁和郭亮借款3万元。
  原告何芳华诉称:何芳仁自2009年至2011年间因看病先后六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立下借据6张,由于是内亲同意何芳仁夫妇暂缓还款,直到2013年10月才得知两被告闹离婚,两被告是合法夫妻,何芳仁借钱治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帮助的义务。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何芳仁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借款金额也属实。
 被告郭亮辩称:原告与何芳仁是亲姐妹,借钱不属实,2008年开始我们夫妻俩就闹离婚,原告曾为我们夫妻闹离婚进行调和,原告不可能短时间多次借钱给何芳仁治病,何芳仁也没有提供治病的依据,原告与何芳仁是合伙欺诈要钱,庭审质证时原告没有提交借条原件,否认借款事实。
2014年1月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何芳华诉请被告何芳仁、郭亮归还借款3万元,仅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何芳仁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何芳仁与何芳华系同胞姐妹有利害关系,且亦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被告郭亮对何芳仁与何芳华之间的借款予以否认。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何芳华明确拒绝提交证据原件。法院认为,原告何芳华诉请被告何芳仁、郭亮归还借款3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万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芳华的诉讼请求。
说 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事实的查明,因为查明事实后的法律责任是简单的。本案中原告何芳华主张被告何芳仁与郭亮向其借款3万元的依据是被告何芳仁所写的借条,借条作为书证应是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但何芳华仅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事实削弱了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且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何芳华明确拒绝提交证据原件。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何芳华要求被告何芳仁与郭亮归还借款,必须充分证明她享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即借款事实客观存在。但对此本案当事人何芳华与郭亮存有重大分歧,而何芳华提供的借条本身存在瑕疵,故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何芳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法院对原告何芳华要求被告何芳仁与郭亮归还借款3万元的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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