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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借条欲抵销债务 证据不足难采信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但拿张“假”借条想浑水摸鱼来抵销自己所欠的债务,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并未采信该证据。4月22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原告李XX在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分四次先后出借给被告宋XX共计人民币1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但在审理时,被告拿出一张原告出具的欠条,要求抵销其欠款。经调查核实,2010年期间被告与其他几位案外人一起合伙做生意,后又邀请原告入伙,故被告以做生意前期发生了一些相关费用为由要求原告也分担一些费用,但当时并没有计算出具体金额,所以原告就在被告的家中向被告出具了一张没有具体金额的借条。原告当时认为该借条没有什么用途,故离开被告家中时并没有对该借条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河尽管手中持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的出借方式、借款来源及用途。法院认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条没有书写具体金额,内容不完整,原告对借条由来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在主要情节上相互印证,符合情理。且原告分四次借款给被告,没有理由在此期间反向被告借款。故被告提供的借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整书证,不具有证明力,不能据此确认原告曾向被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未采纳被告的证据,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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