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须提交的证据
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直接关系到原告能否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有败诉风险。因此,起诉离婚提交的哪些证据十分重要。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7.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8.房产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9.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