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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简历造假,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1-0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他向企业递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很快就与王某签订了自 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食品加工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月薪3000元。王某工作2个月后,销售业绩平平,老总要求他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认为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不能操之过急。
大半年过去了,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企业遂对其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结果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2010年2月20日,企业通知王某自201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之后,王某领取2001年2月的工资1500元。王某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要求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讨论问题
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是否所有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为欺诈?
3、如何防止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情况发生?
嘉宾观点一:劳动合同有效。企业既然聘用了王某,即表示认可其能力,并且早已经过了试用期,不能再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嘉宾观点二:劳动合同无效。王某提供了虚假的职业经历,用人单位正是基于此才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无效。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为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的,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王某要求按照解除有效劳动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否所有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呢?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述的“欺诈”应有程度上之界定,一般认定劳动合同一方实施的“欺诈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主要基于该错误认识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即是如此。
如何防止劳动者简历造假呢?目前来看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学历、职业经历等等与岗位相关的内容。调查一般针对管理层岗位,事先最好取得被调查者的同意。另外,在入职时员工需填写入职申请表,表中涵盖劳动者相关信息,并且让员工对真实性进行签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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