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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二手房买卖纠纷 上手户口未迁卖方担责
发布日期:2014-01-05    作者:110网律师
  王先生前段时间刚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质量地段都很好,但是让他烦心的是自己的户口迁不进去,原因就是上家的户口没有迁出去,为此其想我咨询该如何处理。并且房内的户口是上家的上家的户口。
  关于户口迁移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专门规定(沪高法民一[2003]25号),这是上海各区、县法院受理户口案件的指导原则。市高院沪高法民一[2003]25号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
 

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鉴于上海目前关于户口迁移问题的法律实践,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买方无法以户口迁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强制迁移户口;而只能以卖方拒不迁移户口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因此,户口条款就变成二手房买卖合同里的必备条款。买卖双方往往会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规定:卖方必须在房屋权利转移前(或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20日内),将房屋内所有的户口迁出,若由于卖方的原因没有将户口及时迁出,导致买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对赔偿责任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导致买方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因此,也常为此发生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户口迁移,避免纠纷发生。
  一、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赔偿标准的解决方案。
  户口迁移是卖方的合同义务,违反该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如果买卖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或者计算公式,则买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则很难获得赔偿,买方举证责任比较大。
  因此,在发生该类争议时,建议买方积极和卖方协商,给予其必要的时间,以迁移房屋内的所有户口;同时,双方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或者计算公式,防止卖方恶意违约。
  二、直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拒不迁移户口的赔偿责任,如逾期一日则按照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到卖方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为止。
  三、针对户口迁移问题,买方可以预留部分房价款,待卖方将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移后再支付该部分房价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迁移所有的户口,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买方可以直接从该房价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通过这种加重经济责任的方式,有效地督促卖方及时履行合同中户口条款,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迁移户口是其约定义务,无论该房屋内有谁的户口,卖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无条件迁出;卖方不能以房屋内户口不属于自己为由,拒绝迁出,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卖方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上手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其上手追究违约责任。
  本案中,卖方由于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出售房屋时没有及时到派出所查询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导致对买方的违约。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买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同时应当要求其上手的户口尽快迁移,卖方在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其上手进行追偿。
  最后,笔者建议为防患于未然,避免纠纷产生,买卖合同双方都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了解房屋内的户口信息,防止因户口问题导致后续履约不快。
  相关案例
  卖房后未将户口迁出
  上家违约赔7000
  李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陈家后,迟迟不将户口迁出,而陈家也据此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房款1万元。于是,李先生在最后迁出户口后将陈先生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付款。杨浦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定李先生迟迁户口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支付7000元违约金。
  20061029日,李先生和陈家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李先生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长浜路400弄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陈家,总房款为35.46万元。同年112日,双方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双方还约定:李先生承诺在送件后十日内,向该公安机关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条款则构成违约;如李先生违约,则以陈家已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2006124日,李先生和陈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因李先生户口未迁出,陈家便以此为由,拒绝向李先生支付购房尾款1万元。去年1224日,李先生将户口迁出后,于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及家人立即支付房款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161元;而陈家则认为,李先生未按约将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上述1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应再予以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户口,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诉讼前李先生已将户口迁出,陈家也并未因此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遂确认李先生承担违约金7000元,陈先生及家人支付李先生购房款3000元。(上海  周红山 律师 151210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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