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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未解除银行抵押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0-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基本案情: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卖方房屋尚欠银行抵押贷款100万,尚未解除抵押,买方尚有100万元尾款尚未支付。买方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解除抵押、办理过户交房,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的判决几种可能的处理方式?
1、法院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卖方解除抵押、办理过户交房
2、判令买方支付尾款涤除银行抵押权,然后判令卖方办理过户交房
3、以卖方拒不配合解除抵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判令解除合同
4、以买方拒不配合清偿债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判令解除合同
5、以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判令合同无效
北京房地产律师张春杰律师分析:
对于此类案件,一要看合同具体怎么约定,二要看银行是否知道,是否反对转让,三要看买方是否同意代为清偿债务。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涉及银行抵押权的二手房买卖中,银行作为房屋的债权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关系,一般可以追加为第三人。在庭审中,法院应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或征询银行的意见是否同意转让行为。
如果银行同意转让,卖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银行不同意转让,法院会询问买方作为受让人是否同意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如果买方同意代为清偿债务,法院可判决买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且判决卖方继续配合办理过户交房手续。
如果买方拒绝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且卖方拒绝配合办理、银行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要求卖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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