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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切记关注户口问题
发布日期:2013-10-0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房屋买卖与户口迁徙,是两个独立的体系:一般而言,对购房者而言,只要取得了房屋实体及房屋产权,即已经完成了购房的目的;户籍,仅为行政管理等之需。但现实中,户口常附加着诸多的利益,甚至对于许多刚性需求购房者而言意义重大:1、毕业留沪或者人才引进的新上海人,购买一套房屋意味着户口终于可以落地;2、家有学龄期孩子的家庭,将户口迁入学区房对孩子择校就学可谓影响深远;3、所购房屋一旦动迁,户籍又常涉及拆迁“人头费”的分配;4、若所购房屋挂着上家甚至上上家的户口,再次交易就会碰到一定的麻烦等等。然而,高院早在2005年就已明确:户口迁徙,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法院不予受理,即户口不能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实践中,迁出户籍,也必须要由本人到场配合才能完成。因此,作为买方而言,并不是拿到产证就能迁入户口,在购买二手房时特别注意户口问题。由于户口问题,事后解决困难重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房产部结合近几年处理诸多类似纠纷的经验,对防范二手房交易中的户口纠纷问题,一一支招解析:其一、事前调查:在购买一套二手房之前,购房者需要了解这套二手房上是否存在户口。建议去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调查了解,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作“户籍调查”。其二、违约累计:若一套二手房内有户口,则需要在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通常称《定金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处理户口。通常应当约定该房中原有户口的迁出时间,若业主不能及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为多少,最迟的迁出时间不应当迟于交房时间。特别提醒:违约金应当约定按逾期的天数累计计算,以督促上家及时迁徙户口;并可留置一定的尾款,作为迁徙户口的对价。其三、解除条款:由于对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上家的户籍迁徙,不关乎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即使就是为了迁入户籍而购房,事后举证也比较困难)。司法实践中,若无特别约定,法院一般不会以上家不迁徙户口而判定根本违约,准予解除合同。因此,律师特别提醒:若购房是为了实现迁入户籍的根本目的,建议约定:“若上家逾期X天迁出户口的,下家可以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并上家承担违约金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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