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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辅导: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经济法辅导: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

1、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约金条款

适用对象:

(1)涉及专项培训的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A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B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因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D有劳动者过错情形,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涉及保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A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D竞业期内可以到非竞业单位就业。

除本法上述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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