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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房屋写的员工名 解约后双方都想要房产律师称事先无约定房产视为赠与
发布日期:2013-12-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昨天,一位自称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李先生致电称,几年前,公司指派员工方女士来北京成立办事处,当时公司出资1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办公地点。为便于工作,该套房屋登记在方女士名下,但双方未就房屋归属及房款负担作出约定。
  今年10月,公司以方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聘,同时要求其腾退房屋,但被方女士拒绝。公司目前打算以确认该套房屋归公司所有和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方女士。
  李先生问,公司能否将房屋要回来?
  针对李先生的问题,律师指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宣示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
  目前,在我国不动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使用权证就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已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相关事项可以进行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登记在劳动者个人名下的房屋、汽车及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配备的工作电脑等,进行书面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怠于行使权利,又无书面约定归属的,应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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