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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广州律师朱俊凯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成功案例】被告人蓝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蓝某及其家属委托朱俊凯律师为蓝某的辩护人。经律师辩护,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最终对蓝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
 
案情简介:20103月蓝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被执行逮捕。蓝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蓝某家属委托朱俊凯律师担任蓝某的辩护人,为蓝某提供法律帮助并出庭辩护。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蓝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复制了大量的案卷材料。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辩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蓝某出庭辩护,履行律师职责,并促成被告人蓝某与其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单位的谅解。经律师辩护,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对蓝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蓝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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