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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广州律师朱俊凯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11-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19892月,某县某乡一中聘用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担任校警职务。某县某乡一中2000年更名为某县某镇二中,20086月与某县某镇一中合并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县某镇初级中学。上诉人被聘用后,尽职尽责,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上诉人的事迹还被济宁日报以警徽在危难时刻闪耀为题目,进行了报道,在当地造成广泛影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连续工作了20多年,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不签订,201025日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停止上班。上诉人上班期间工资极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任何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属事业单位,2008年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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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0811日至2010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向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补发201011日至201025日的工资61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8856元。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赔偿少,提出上诉。
承办过程: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
首先, 双方19892月至20071231日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其次,一审认定“200821日至200812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70元,200911日至20102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86元。20071231日后,上述双倍工资差额中已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再计入,属重复计算错误。因为8070元中遗漏了20081月份工资差额230元。200911日至20102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是8760元。
再次,一审认定因原告的工作性质是保护学校安全,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形错误,上诉人的多种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形,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补发公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加点工资。
代理本案后,积极准备材料,及时向法院立案,立案后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按时出庭代理诉讼。开庭后根据庭审情况和法官意见,2008年前广东省内劳动者只要与事业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就认为是雇佣关系,其它省份虽然有判决认为是劳动关系,但我们国家不是案例法国家,不予考虑。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张先生总额为12000元,代理人判断二审法院如判决可能为学校赔偿张先生总额为14000元。如判决后,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二审后对方也有调解的意愿,代理人认为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当事人,将本案情况向当事人汇报后,决定调解。代理人积极与对方代理人、法官沟通,争取赔偿数额高一些。
承办结果:经过庭审,法院最后调解,双方同意调解,代理人在充分征求了委托人的意见后,依据委托人的意思,提出调解意见。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16000元,法院制作调解书。张先生很快得到赔偿16000元,矛盾得到最终的解决,当事人满意,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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