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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某县25户村民耕地被钢厂违法占用补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06    作者:孙新律师
 2006年委托人所在村委会与某钢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钢厂承租委托人所在村集体土地46亩建设钢厂,并支付一定租金。2010年在被占地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钢厂通过政府偷偷的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是并未告知被占地农民,也没有按照法定标准给被占地农民补偿。为此被占地农民不服,委托我代理后,我经过信息查询,得知钢厂占地共包括三个村,面积涉及110亩,其中部门被征收,部分被违法占用,由于政府征地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因此我方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后经协调,被征地农民利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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