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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借款关系的处分,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借款关系的处分,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关键词:股权转让,借款关系,继续履行合同,释明权
问题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借款关系的处分,系争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案件名称:杜某诉上海八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根据双方协议,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债权、也可以选择主张债转 股权。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其中一项,就不能再主张另外一项。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
被告:上海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8公司
上海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人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 包括8公司(出资额为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70及案外人隋某(出 资额为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川^)
20061124日,杜某与8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8公司向杜 某借款870万元,借款利息按每月19^计算,还款期限为,2006121曰 前偿还200万元,1225日之前偿还剩余的670万元。
2006124日,杜某与8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8公司 将其持有人公司159^的股份及相应股东权益转让给杜某;转让价款为750万 元,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3日内,杜某以其对8公司享有的 债权870万元中的750万元向8公司足额支付转让价款;8公司应就该转让的 有关事宜要求人公司将杜某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栽于股东名册,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向杜某出具书面证明;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不能 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交割手续,杜某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 杜某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8公司应予返还。
2007109日,杜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公 司偿还借款本金870万元及利息。20071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⑷了)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8公司应 于200815日前向杜某归还借款本金870万元,并偿付利息、逾期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计320万元。
此后,杜某又以股权转让合同糾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杜某观点:自己与8公司于2006124日签订《股权转让合 同》,约定8公司将其在々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且应于合同签订之 曰起2日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向自己出具相关书面证明。但当自己要 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两被告均置之不理,实属违约。
被告8公司观点:根据与杜某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杜某系以债权 (8公司欠杜某的借款870万元)来置换股权。但杜某与8公司已就双方的 借款合同关系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且8公司已履行完 毕。故转让股权的对价巳不存在,8公司没必要再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被告人公司观点:现股权转让合同已无需履行,8公司通知杜某不需履 行股权转让合同,故人公司与8公司没有必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当继续 履行。系争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股权出让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就股权转让 事宜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则杜某有 权解除合同。上述合同还约定,自涉及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之日起3日内,杜某以其对8公司所享债权中的750万元向8公司足额支付转 让价款。因此,在八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杜某可以选择要 求八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但无证据表明杜某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相反,杜某却以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8公司的债权。
在该案审理中,法院曾向杜某释明,要求杜某明确主张借款还是要求履 行股权转让合同,杜某仍坚持要求8公司返还借款。杜某虽称,在有关股权 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情况下,杜某愿意向8公司支付转让款8公司予以拒绝。鉴于杜某的上述行为已变更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 在杜某与8公司之间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重新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杜某要求入 公司、8公司按变更前的股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缺乏法律依据。况且,系争股 权转让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以股权抵消债权,因此,在杜某对8公司的债权已 实现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被告无需再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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