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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


关键词:口头约定,代购法人股,协议效力 问题提出不具备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名称:苏某诉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口头协议若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 被告:人公司
19927月,原告苏某在被告八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口头约定,由原 告实际出资并以人公司的名义购买上市公司上海某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股。
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股款5200元,并由被告出面购入 该法人股100股。现该法人股已获准上市交易,但被告未将该股过户至原告 名下,并且亦未将该股所获得的红利3,239.50元支付原告。截至2009月,系争股票的数量已增股扩股为2091股。原告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苏某观点:请求确认现登记在被告某名下的上海某大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股2091股为原告所有”同时判令被告将上述股票变更登记至脤告 名下,并支付红利323950元。
被告4公司未答辩。
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关于“由原告实际出资,被告出面购买法人股”的协议虽不 具备书面形式,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故系争股票的权益 应归原告所有。现系争法人股已获准上市流通,被告理应将股票变更登记至 原告名下,并支付红利323950元。
传真是否可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路议,
关键词: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镇江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8房地产开发公司、竺某股权转让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口㈣)扬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口㈣)苏民二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八公司与8公司之间的往来传真构成要约和承诺,且承诺已经生效故合同也已成立并生效。
二审法院:传真内容包含了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了完整的要约,且并 无撤销的情形;在X公司作出愿按第一种方案受让股权的承诺后,双方之间的合同 关系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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