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已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如何确认其效力
虽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已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如何确认其效力
关键词:实际履行,转让效力 案件名称:金某与谷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口㈣)朝民初字第06740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㈣)二中民终字第20915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金某与谷某双方虽然没 有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谷某提交的各种证据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完 整的证据链条,同时,金某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谷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 取得公司另一股东的同意,因此,金某以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成立或无效为由要求 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谷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了公司另一股东的 同意,且该股权转让行为也已经实际履行,是金某自己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金某以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为由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于法无据。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关于股权转让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究竟应该如何确 定呢?
首先,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
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 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釆用书面 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 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属例外情形。因此,只要符合《合同法》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即可形成 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即使只是口头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釆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结合 上述案例可知,当事人巳经对股权转让的标的额、对价以及如何履行进行了 相应的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即使无任何书面协议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由于合同签订过程和履行过程中纷繁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合同的 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也可以部分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部分内 容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这既符合了民商事行为的实际需求,也是合同 自由原则的体现。关于合同其他形式,包括合同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 准形式、登记形式等。当然合同的其他形式中最重要也最具实际意义的是根 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 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一定或指定的 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 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 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 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规定实际上是非常宽泛的,《合同 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当事人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采用法律规 定的任何一种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杈利义务关系,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了解,在股权转让中,法律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采 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如果交易过程中没有书面合同,一旦产生 纠纷或者涉诉,各方当事人都需要通过举证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相关 事实,这不仅颇费周折,造成物力精力无谓的耗费,也添加了潜在的法律风 险,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所以每一个人在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中都 应谨记,任何口头承诺都没有白纸黑字的文字材料来得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