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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竞业禁止条軟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竞业禁止条軟的效力


关键词:转让协议,竞业禁止条款,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达成的竞业禁止条款,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关联问題:支付股权转让款与竞业禁止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守 约方可否就此提出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转让款? 
案件名称:8公司与胡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系争的竞业禁止条款反映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 为合法有效。另,当事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将影响到合同目的的 实现,因此竞业禁止义务与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义务之间存在牵 连性和对价关系。守约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8公司
被上诉人:胡某
被上诉人胡某曾系上海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的 股东。
2006810日,上诉人8公司(乙方〉与被上诉人胡某(甲方〉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人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共计人民 币37.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47^。乙方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分三 次支付甲方转让的股权价款。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的时间及金额支付甲 方股份转让价款和利息,则乙方必须按逾期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双方还约定: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在两年内,不得外泄公司商 业、研发技术、市场、财务及行政所涉及的信息、资料与机密,不得到同行 业竞争对手公司处任职,不得成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等有损人公司 利益的事情(被公司解聘者除外
后,8公司了解到胡某在竞业禁止期内到同业公司处任职。故双方就胡 某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8公司是否应付股权转让尾款等发生争议,遂诉 至法院。
各方观点
上诉人8公司观点:被上诉人胡某违约在先,上诉人8公司依法享有先 履行抗辩权,故上诉人8公司不应支付股权转让余款。
被上诉人胡某观点: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涉及被上诉人的人身自由 
和劳动自由,故不适用强制执行,同时被上诉人胡某系被上诉人8公司解聘, 符合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竞业禁止条款与上诉人8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不 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上诉人依法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通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本案中,支付股权转让款与竞业禁止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是 确定先履行抗辩权能否成立的关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明 确股权转让的具体对价,但从庭审中双方陈述的合同签订的过程来看,竞业 禁止义务的约定始终是8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坚持的内容;而从胡某在八 公司的任职情况来看,其确实能够对X公司的市场和技术资源产生一定影响。 胡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将影响到8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竞业禁止义务 与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义务之间存在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现胡某违约在先,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成立。
综上所述,胡某在竞业禁止期内到同业公司处任职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 根据商事公平原则,将双方股权转让款予以酌情扣减,8公司应支付扣减后 的股权转让款。8公司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关于胡某所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 持。
律师点评
所谓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 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杈利归属协议、技术保密协议等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 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即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 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 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 对于竞业限制作出的约定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认其效力。
因此,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胡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能否成为8公司 不付款的理由,8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偾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本法律规定可以 总结出,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 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 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一般来讲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基 于同一份双务合同而互负倩务,且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其 次,该双务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最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 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在以下情形中。首先,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 行义务,巳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 如供货方不依约供货,购买方有权不支付货款。其次,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 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 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依然有权不付货款。最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 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 给付。比如供货方只供应了一部分货物,购买方就对应未供货部分有权不支 付货款。
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有一个问题,即一方未依约履行的义务是不是受 对待给付关系的约束?主流观点认为,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应当是主给付义 务,并且与后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关联性,本案中法院的观点亦是如此。本案 中8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建立在胡某违反竞 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属于主给付义务,且与合同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有 关联性的基础上。法院调查证明,胡某的竞业禁止义务不但始终是股权转让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和条款,且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将影响到 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认为8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成立。
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先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了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 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因此,法院认为,8公司仍然应根据法院酌情调整后 的股权转让金予以支付,并不应该完全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对于胡某所 主张迟延履行的滞纳金,在8公司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下,胡某应自己承 担迟延履行的后果,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胡某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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