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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显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工商登记,行政诉讼 案件名称:季某等与余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口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03号民事
判决
法院观点:A公司的股权状况已基于各股东之间的协商一致而实际发生了变更,
|至于该股权变更是否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不影响 对各股东之间事实形成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效力的认定。至于上诉人提出广州市工商 局番禹分局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期间存在违法行为,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不存 在实质性关联。故,本院对其提出因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不 予采纳。
另外,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 件,因此,A公司的股权变更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上诉人支 付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其付款义务。
律师点评
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在工 商行政机构的股东登记是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因此我们首先来确定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机构进行股东登记的意义。邊 种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其对外公示和信息披露的功能实现对第三人的 保护和交易稳定的作用,并有利于政府监管的实施。因此,该种登记的意义 在于其对外的意义。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来说,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是可 信赖的,可为判断股东资格的依据的。但是,对内,如何来判断是否具有实 质上的股东资格的时候,工商行政机构的登记就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了,法 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我们一起来总结一下一般交 易惯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是否有出资。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及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基础,为实现 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而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正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前 提。若没有其他情形或正当理由,是否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其中, 出资的基础,比如出资承诺、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均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二、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有力的证明股东资格的凭证,一般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出资为虚假的情况下,可成为重要的判断股东身份的标 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可能会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出资者因 某种原因丧失了出资证明书,这些情形下,法院也不能简单地因欠缺出资证 明书而否定其出资事实。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各股东对于重要事项的合意的表现,因  
此对于各股东和公司均有约束力。依照合法程序而出现在公司章程中的股东 可视作是被其他股东所认可,是有力的股东资格的证明材料之一。
四、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制作并且置备, 记载股东个人情况及其出资等有关法定事项的薄册①。若有限责任公司置备了 股东名册,则被记载为股东者可据此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并行使股东权利, 对于股东资格推定应当受到承认。当然,若有反证证明股东名册记载不准确, 则应依据是否具备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认股东资格②。
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虽然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或 履行股东义务并非主张股东资格的直接依据,但其对于确认股东资格具有重 要的辅助意义,特别在结合巳经履行出资义务等其他事实的情况下。
另外当然还要考虑工商登记的因素。根据2011216日实施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二 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 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巳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 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 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就股权归属和股东资格而言,履行出资义 务、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 股东义务等均具有不同的证明意义。而在很多实践当中,会出现上述判断依据 部分缺失,或者出现互相抵触等情况,因此,法院不是仅仅根据一个标准来断 案,而是会根据案情、证据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后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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