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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能否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关键词:股东未实际出资,股权瑕疵,拒付转让款 问题提出:股权受让方以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为由不支付受让款,法院将如 何判定?
案件名称:章某诉付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纠纷与股东对公司是否实际出资系两个法律关系,受让 人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案情简介
上诉人:章某
被上诉人:付某
2005年830日,被上诉人付某与上诉人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付某将其持有的上海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55^的股 权作价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章某,章某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付某 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同日,人公司股东楚某、付某召开股东会,决议内容为:1.同意股东付 某将其所持公司559^的股权(原出资额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章某,其他股 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章某出资额人 民币55万元,占注册资本55^,楚某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 45^0;会议另通过其他决议。
同日,人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章某为八公司股东。
后双方就股权转让款问题发生糾纷,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上诉人章某观点:被上诉人付某对?公司的出资是由招商公司上海8
①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口⑷^)青民二(商)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 决;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㈣)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
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垫资的,付某并未实际出资,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不承担公司的盈亏。付某在与公司的退股协议中承诺其转让股权不收取转让 金,故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为履行股东变更手续签订。
被上诉人付某观点:自己是否实际出资与本案无关。
法院观点
本案为上诉人章某与被上诉人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与付某对八公 司是否实际出资系两个法律关系。即使付某实际未出资,章某也无权以此为 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故章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至于付某 对八公司是否出资,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法院如何认定股东抽逃资金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
关键词:股权转让,抽逃资金,效力影响 |
案件名称:屏某与琴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审理法院: |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⑷” 14338号民事判决 |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㈣)17758号民事判决 | 法院观点:琴某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应由A公司与|秦某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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