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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 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认定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 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的效力
 
关键词:股东变更登记,挂名股东,未出资的认定,伪造签名,股权转让 问题提出:公司一股东擠自伪造另一股东的签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成 功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应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关联问题:股权转让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必然无效?
关键词:侵害优先购买权,转比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屈某诉布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③
法院观点:股东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非经其本人同意,他人无权处分其股 权。他人通过伪造的方式,揸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 但是,若以维护公司效率为价值视野,未依法履行其他股东同意程 序并非必然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若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其优先购买 权被侵害造成经济损失,可另行向有过错的转让方追偿。
案情简介
原告:屈某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贫沿^新类蜇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6集广法律出板社2010 1月版,第118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中阁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口卿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月版,第228页。“股权变更登记与否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一河南省申发饮食 有眼责任公句诉河南大学生创业投资有珉公司股权转让則纷案”,文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规定,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 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及行各自义务。
③审理法院:上海市卢湾叵人民法院卢民二(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
被告:布某
2002711曰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工商 登记股东为原告屈某(持股比例1070及被告布某(持股比例卯^),被告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任监事。
20051220日被告布某与魏某、严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 协议规定:被告将其所持有的公司70^59^股权分别转让给魏某及严某; 原告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7。股权转让给严某。布某、魏某、严某分别在该协 议的尾部签名,然而该协议上“屈某”之签名并非原告屈某本人所签。随后, 被告布某又伪造原告的签名签署了原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20066月人公司以上述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了公司股东的变更登 记手续。变更后的登记股东为魏某、严某、被告布某,持股比例分别为707心 及各159^,魏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之后,原告屈某以系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其意思表示为由,主张 该协议无效。当事人协商未成,原告屈某遂起诉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屈某观点:被告布某伪造原告屈某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 时被告又伪造原告的签名签署了原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之后,被 告将上述内容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被告伪造原告签名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违背了原告真实意思,故请求确认20051220日《股权转 让协议》无效,同时确认原告仍系八公司股东。
被告布某观点:由于八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全部由布某提供,原告仅 仅作为挂名股东存在,因此,从本质上而言,转让原告挂名股份,无须原告 同意。故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当属有效,原告从人公司成立之日起即不具 有股东身份。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屈某是否具有实质股东资格系本案解决之前提。 认定股东资格首先需考虑是否被载入股东名册、以及是否被记载至工商登 记的文件中的事实。本案中々公司设立时,原告屈某作为股东被登记在工商部 门的文件中,对此原告理应被推定为公司的实质股东。既然原告系人公司的实
质股东,其股东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非经其本人同意,他人无权处分其股权。 因此,系争协议中关于“原告将公司107。股权转让给严某”之内容归于无效。
本案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无效,原告该项主张意味 着本案同时存在着协议中被告布某转让其股权的效力问题。经审理查明,布 某转让其757。股权时未依法履行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妨碍了原告优先购买权 的行使,以法理之分析,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受到质疑。然而,魏某、严某 受让布某之股权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已两年有余,期间,公司外部的第三人 以公司现有的股权状况为信赖基础与之建立了众多的法律关系,倘若对变更 后的股权强制回转的话,将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司现有的法律关系及交易规律因此,以维护公司效率为价值视野,未依法履行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并非必然 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如果原告认为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造成经济损失,原 告可另行向有过错的转让方即被告布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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