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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关键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变更登记
问埋提出:已经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及股权分配协议并履行了付款手续,但未 变更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案件名称:魏某诉李某、何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③
①毛龙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②赵旭东:《新公司法实务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③审攻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8〉闵民二(商)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股份转让的约定应当认定有效,支付相应股权对价后,应当取得 相应股权。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
被告:李某
被告:何某
2004年26日,上海人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元, 法定代表人为原告魏某。公司股东为三名,分别为原告、被告李某、被告何 某。原告持有公司509^的股份,被告李某与何某各持有公司25^的股份。
2005年15曰,被告李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退股申请,公司予以同意, 三名股东签署协议,同意李某退股,其持股票分别转让给原告与被告何某各 501
2005年114日,被告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退股股金80000元。
2005年210日,原告与被告何某又签订一份股份分配协议,双方约 定,被告何某将受让的被告李某持有的股份以40000元转让给原告。同时, 原告支付被告何某40000元。
后因被告李某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的登记手续,转让的股份仍登记在被 告李某名下。现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李某名下的上海入有限公司 259^的股份归原告所有。
各方观点
原告魏某观点:根据被告李某的退股申请书及原、被告签署的退股协议 书,证明李某的股份已经由公司收购,李某不再持有章程上登记的股份。同 时,原告与被告何某又签署了股权分配协议,原告与被告何某对李某转让的 股份再次分配,何某将其收购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股东李某持有的 公司股份已经全部由原告持有。所以,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257。的股权应 为原告所有。
被告何某观点:认可原告所述属实。
被告李某:未作出答辩。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公司股份转让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 应为有效。原告在支付了公司股权的对价后,受让了相应股权。因此,原告 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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