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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有关共同出资法人股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有关共同出资法人股的效力


关键词:口头协议,共同出资,法人股
问题提出:共同出资购买公司法人股,且达成口头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案件名称:柯某、吴某诉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购买法人股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柯某 原告:吴某 被告:齐某
原告柯某、吴某和被告齐某三人原系同事。
1992年三人各按三分之一比例共同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1000股“原 八股份”法人股。事后数年,三人每年按被告领取的红利总数平均分享。
2002年由于被告与他人的矛盾,不再分红利给原告。 
20074月,“原人股份”法人股上市,上海人有限公司将所有法人股 抛售,其中也包括以被告名义购买的1000股(现已经过数年,增配股已达 5060 股)0
两名原告得知后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按出资的比例分享,但被告拒绝。现 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两名原告支付卖售5,060股“原人股份”的价 款人民币44578.60元中属原告所有的29,719.07元;被告支付两名原告自 2002年至2005年期间5060股“原人股份”的红利166980元中属原告所 有的1113. 20元。
各方观点
原告柯某、吴某观点: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且巳实际出资购买了 该法人股,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原告数次领取相应的股份分红,可以 证实双方实际拥有股份的份额,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股票抛售款。
被告齐某观点:“原4股份”法人股,是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存在转让和 变更的事实,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原人股份” 法人股股票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为有效。系争的5060股“原X股份”虽以被告名义购买,但从购 买时总的出资金额及两名原告的出资金额,以及以后配股出资金额的比例看两名原告与被告各拥有三分之一份额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相关主张,亦 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返还原告购买股票款项的 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涉及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问题。合同成立 的要件虽然在学术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一般认为需要满足几个要件,即合同 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订立经历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当 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关于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点,《合同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无论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合同的成立都应当具备上述要件。
本案中,合同的主体是共同出资购买法人股的原告柯某、吴某和被告齐 某,原被告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双方对于共 同出资购买法人股一事的合意表现在原告支付购买款、三人每年平均分红的 过程中,因此本案中双方关于转让股权的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同样需要满足要件,一般认为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 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其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当然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才能生效,主要是附条件和 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某种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本案中,三位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们巳经看到几个案例,当事人间虽达成的是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协议, 但均因证据上的优势而胜诉。虽然笔者一直建议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来签订 合同,但不能否认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口头协议和其他形式协议的情况存在, 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在这里我们谈一谈如何在不利情况下保存、收 集、提交证据的实务问题。
首先,对与合同相关的履行凭证、财务凭证的收集和保存。既然巳经没 有书面协议,那么合同是否巳经实际履行的证据就尤其重要了。在实践中, 当事人务必要保留发票、收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财务凭证。当然,不 同性质的合同中还应当注意保留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相关的凭证,比如买卖 合同中的供货单、提货单、入库清单、仓储明细等。这些证据将直接证明合 同巳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及相关的履行情况,在诉讼或仲裁中有重要意义。
其次,及时通过补救行动弥补巳有证据的不足。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行 为或其他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应当采取行动收集证据,通过以救 济为目的往来信函、电子证据等来固定事实。由于这个阶段往往案件尚未涉 诉,当事人之间关系尚未破裂,一些当事人并不会彻底否认双方合同关系的 存在,因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笔录、谈话录音、来往协商函件等来确定合同 巳经成立并且巳经开始履行的事实。
再次,在证明确有合同关系存在时,要注意交代合同背景、合同目的与 
实际履行行为中的关系,说明其符合情理和逻辑关系,以形成有证据优势的 证据链,使法官在自由心证时更有理由相信合同关系的存在。
最后,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要做好保全工作,防止所收集的证据被 篡改、替换或毁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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